来源:广州日报
广州市民几乎每天都喝的老火汤原来一直是“非法食品”?这着实让汤粉们吓一大跳。原来,老火汤在食品中添加中药材,并不符合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不过,老火汤即将获得合法身份,部分中药材也可以摆上餐桌。
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昨日,省食药监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相关情况。记者了解到,新修的《条例》结合广东饮食习惯,让部分中药材能摆上餐桌。同时,针对当前火热的网络约餐,未来将要求“明厨亮灶”。另外,部分食品如婴幼儿配方奶粉等将建立追溯机制,市民可以对这些食品“查户口”。
今年5月25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昨日,省食药监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条例》将尊重广东传统饮食文化习惯,省政府部门将收集、整理并公布地方特色餐饮食品传统食用的中药材品种,让市民街坊喝上合法靓汤。
同时,省食药监有关负责人昨日也表示,未来将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出台相关办法,比如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落实“明厨亮灶”,若有纠纷,平台先赔等。
药材汤将成为“合法汤”
老火汤是广府人传承数千年的食补养生秘方。但由于部分种类的老火汤需要添加中药材,这些种类的汤并不符合现行食品安全法规。不过,记者26日从省食药监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修订的《条例》将给老火汤合法的“名分”。
记者对比发现,《条例》的一大特色就是立足广东饮食文化特色,实施“药可入食”。然而,根据《食品卫生法》等,虽然不少中药材被明确规定不能添加到食品中,也就是说,这些药材是不能随意加在汤料包中的。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看待?
对此,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缪志斌表示,实际上,现实生活中,特别在广东地区,很多食物被认为是“食药同源”的,然而按现行法规,这些食品是不合法的。不过,新修订的《条例》将尊重广东传统饮食文化习惯,省政府部门将收集、整理并公布地方特色餐饮食品传统中可食用的中药材品种,让街坊喝上合法的老火汤。
网络约餐将要“明厨亮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缪志斌还透露,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的《广东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将明确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落实“明厨亮灶”,确保消费者可在网上看到订餐单位的加工场所。同时,“首赔制”也将实行,如果出现问题,网络平台将首先赔付。
针对日益流行的网络约餐,省食药监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未来将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出台相关办法,比如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落实“明厨亮灶”,若有纠纷,平台先赔等。
记者走访也发现,有部分餐馆只做网上生意,为美团、百度、饿了么等网络外卖平台提供餐饮生产服务。在天河某小区附近,记者就看到,每当中午时间,很多送餐人员骑着标示各种外卖平台的“专车”集聚在一家小餐饮店门口。据了解,这家门店没有店内现场消费,全部是做外卖服务。
但对其卫生情况是否安全,很多街坊可能不得而知。不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缪志斌称,根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建立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广东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拟将重点解决三大问题,即平台的责任落实、监管处罚如何到位和消费者的监督渠道等问题。”缪志斌称。
另外,省食药监局将对网络第三方平台进行备案登记。据了解,有不少网上订餐平台并不在广东,对此,缪志斌表示,这些外地的平台也将要求在广东备案。
重点食品市民可“查户口”
缪志斌介绍,即将实施的《条例》将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食品追溯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也意味着,对部分重点食品,街坊们可以像“查户口”一样去追溯来源,特别是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油和酒类等。
《条例》明确提出,纳入广东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电子追溯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并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广东省今年正在大力推进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油和酒类等重点监管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公众通过广东省食品溯源平台、应用程序,可以查询到这些重点监管品种的基本信息、监督抽检信息及生产经营者许可信息、日常监督信息、稽查执法信息等。
根据缪志斌介绍,到今年年底,实现省内流通的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油和酒类等重点监管品种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公众溯源查询成功率不小于90%,探索“全品种可查询,重点品种可追溯”的追溯机制,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油、酒类质量安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郭宇华表示:“目前酒类食品已经在做追溯体系了。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先确定广东5家企业纳入,其他进入广东市场的,也要求经营者上报相关数据。”
依照《条例》着重查处十类行为
1.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2.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
3.设有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4.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6.未按照卫生要求运输配送食品、配备保温设施;
7.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
8.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
9.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10.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者和特殊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查验义务。(张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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