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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毒豆芽”案不仅要司法纠偏
2016年10月13日 09:59   国际食品安全网

朱昌俊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司法判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不得半点模糊,该纠偏的就必须纠偏。但消除消费者因“毒豆芽”所产生的心理阴影,却并非朝夕之事。

  近日,多名涉“毒豆芽”案的陕西官员告诉媒体,部分官员的上诉和申诉陆续有了结果。陕西省榆林市五名因“查处毒豆芽不力”被控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官员,已收到法院的准许撤诉刑事裁定书。(澎湃新闻网10月12日)

  很多人对“毒豆芽”记忆犹新。仅在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全国审理的豆芽案件数量就超过700起,被判刑人数近千人。但随着案件审理和追责的推进,“毒豆芽”实际上没有毒的质疑越来越多地获得证据支持。这也成为当前司法纠偏的主要原因。

  这里所指的“毒豆芽”,通常被称为无根豆芽,其源自上世纪80年代发明的“8503”无根豆芽生长调节剂。彼时,这项发明还因改变了中国豆芽几千年的生产传统,获得过贵州省星火科技二等奖。然而,自2011年“8503”的主要成分6-苄基腺嘌呤和赤霉酸这两种物质被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排除出食品添加剂目录后,“8503”就开始遭到各地清查,举凡检测出上述两种物质,就会被归为“毒豆芽”。

  对食品安全审慎一点,当然很有必要,但当时判定无根豆芽有毒无疑显得轻率。首先,2011年修改后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将用6-苄基腺膘呤删除,其理由只是“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其次,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包括6-苄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在内的33种产品,其理由也仅仅是“因该物质纳入农业投入品管理,不再具有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无添加必要性”不等同于有毒。然而,当时的司法部门对案件的审理查处,便主要是依据上述标准为无根豆芽作出了“有毒”的定性。

  现在,随着疑问逐渐厘清,各地已加快了案件的纠偏步伐。其背后不仅牵涉到司法裁决的更正,对于涉案的豆芽生产、销售及监管者,他们又将获得怎样的权益补偿,同样需要正视。这也再次反映出,一旦司法判决出现差池,其纠偏往往是复杂的,但此案更复杂的或还在司法之外。

  司法判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不得半点模糊,该纠偏的就必须纠偏。但消除消费者因“毒豆芽”所产生的心理阴影,却并非朝夕之事。为“毒豆芽”翻案的过程中,也要防止矫枉过正,避免放过真正的“毒豆芽”。有关豆芽的相关标准的修订也应尽快跟上。同时也要警惕案件的纠偏所可能释放的负面影响,即令一些监管者产生投鼠忌器的心理,甚至不敢管真正的毒豆芽。

  除此之外,豆芽问题的另一个症结也不应该被司法纠偏所遮蔽。此前就有媒体报道指出,“豆芽问题与其说是食品安全问题,倒不如说是监管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老大难问题。”这是因为,过去多年豆芽生产的主管单位到底是食品安全卫生部门还是农业部门,并无定论。这导致在现实中,豆芽归谁管,只能由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管理责任不清,在客观上加剧了豆芽生产的监管难度,并制造了标准适用的紊乱。鉴于“毒豆芽”事件的严重教训,这一监管扯皮局面应尽早终结。

  一根小小的豆芽,背后蕴藏着如此多的问题,可以说是当前社会治理的一个缩影,其中有太多值得反思之处:其一,司法判决在标准适用上如何坚持审慎原则,与专业意见做好对接,司法纠偏的效率如何提高;其二,食品安全监管如何实现标准化、科学化;其三,监管治理的权责如何清晰化。诸如此类,不光是司法程序的纠偏所能单方面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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