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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认证
2013年09月28日 17:16   国际食品安全网
有机食品认证体系概述
 ★、什么是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即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化肥、农药、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等。
 有机食品与其它食品的显著差别在于,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严格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而一般食品的生产加工则允许有限制地使用这些物质。同时,有机食品还有其基本的质量要求:原料产地无任何污染,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除草剂和生长素等,加工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食品防腐剂、添加剂、人工色素和用有机溶剂提取等,贮藏、运输过程中不能受有害化学物质污染,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和食品行业质量标准。
                    
       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程序
 
 
1、申请者向认证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申请表和交纳申请费。
2、认证中心核定费用预算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
3、申请者交纳申请费等相关费用,与认证中心签定认证检查合同,填写有关情况调查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4、认证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查。
5、实地检查评估。认证中心在确定申请者已经交纳颁证所需的各项费用后,派出经认证中心认可的检查员,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对申请者的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必要时需对土壤、产品取样检测。
6、编写检查报告。检查员完成检查后,编写产地、加工厂、贸易检查报告。
7、综合审查评估意见。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调查表、相关材料和检查员的检查报告进行审查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提出评估意见提交颁证委员会审议。
8、颁证委员会决议。颁证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颁发有机食品证书的决定。
9、颁发证书。根据颁证委员会决议,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证书。获证申请者在领取证书前,需对检查员报告进行核实盖章,获有条件颁证申请者要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意见进行改进做出书面承诺。
10、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根据有机食品证书和《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章程》,办理有机标志的使用手续。
         
                      水产养殖有机认证标准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水产品、调料等。

    有机食品生产的基本要求:

生产基地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 
种子或种苗来自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 
生产单位需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保、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 
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及其他环境问题; 
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未受化学物质的污染; 
从常规种植向有机种植转换需两年以上转换期,新垦荒地例外; 
生产全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档案。
    有机食品加工的基本要求:

原料必须是自己获得有机颁证的产品或野生无污染的天然产品; 
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 95%; 
只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不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 
有机食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化学物质的污染; 
加工过程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有机食品主要国内外颁证机构是:

中国的OFDC 
美国的OCIA(全称"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 
德国的ECOCERT、BCS和GFRS 
荷兰的SKAL 
法国的IFOAM等。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7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04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第六条  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第九条  从事与有机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取得实验室认可。

  第十条  国家认监委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予以批准。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有机产品检测机构的名录。不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有机产品的认证和相关检测活动。

  第三章  认证实施

  第十一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应当依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三条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加工规模;

  (三)产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计划;

  (四)产地(基地)、加工或者销售场所的环境说明;

  (五)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声明;

  (八)其他材料。

  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的,还应当提供其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签定的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后,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活动,保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在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证书中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并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和个人、获证产品进行有效跟踪检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二十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二十一条  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保证有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一致性。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规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二十三条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证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三)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

  (四)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五)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数量、使用形式或者方式;

  (六)颁证机构、颁证日期、有效期和负责人签字;

  (七)在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

  第二十四条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三)产品种类变更的;

  (四)有机产品转换期满,需要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

  (一)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发生变更的;

  (二)其他不能持续符合有机产品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一)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三)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四)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
(五)未按规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

  对于撤销的证书,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予以收回。

  第二十八条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图案见附件。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相应英文(ORGANIC)。

  在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转换产品”字样和相应英文(CONVERSION TO ORGANIC) 。

  第二十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 

  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条  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同时,应当在相邻部位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机构名称,其相关图案或者文字应当不大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十一条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第三十二条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且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字样。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成分表中注明某种配料为“有机”字样。

  有机配料,应当获得有机产品认证。

  第三十三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作出撤销、暂停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决定的同时,应当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使用、暂时封存或者销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组织同行进行评议;

  (二)向被认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求意见;

  (三)对认证及相关检测活动及其认证决定、检测结果等进行抽查;

  (四)要求从事有机产品认证及检测活动的机构报告业务情况;

  (五)对证书、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六)对销售的有机产品进行检查;

  (七)受理认证投诉、申诉,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生产、加工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有机产品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经营等过程中,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跟踪检查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三十六条  进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结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者投诉。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伪造、冒用、买卖、转让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有机产品检测机构以及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图案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根据使用需要,分为10mm、15mm、20mm、30mm和60mm等五种规格。

近日,欧盟对《欧盟有机农业规定》91/2092/EC中有机食品添加剂法规部分进行了重要修订,所涉及的添加剂种类包括色素、饲料、酵母和酶,上述四类添加剂涉及我国目前食品添加剂市场上流通的部分常见品种,普遍应用于蔬菜、鸡蛋、海鲜等食品的生产。因此一旦这些产品出口欧盟不符合相关规定,就将遭遇通关困境,后果非常严重。
      
         此次欧盟对有机食品添加剂法规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2014年起,按传统工艺使用化学合成的氧化铁和氢氧化铁给鸡蛋着色的做法将被禁止;二是明确酵母和酵母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的加工助剂共包括氯化钙、二氧化碳、柠檬酸、乳酸、氯、氧、马铃薯淀粉、碳酸钠和植物油9种;三是酶作为添加剂使用时,必须是来自列入EU889-2008附表VIII中的A部分的物质。
      
         欧盟是宁波出口食品的重要市场,金融危机影响下,2009年上半年宁波出口欧盟食品批次和金额为1551批次、8897.5万美元。而色素、酵母、酶等添加剂在我国普遍应用于蔬菜、鸡蛋、海鲜等食品的生产。
      
         在此提醒相关企业应及时了解法规新修订的内容,规范有机食品添加剂的应用,同时应积极关注其他各国的最新动态,合理调整出口市场结构,最大程度减少此次法规修订带来的负面影响。
 
有机农业概念及标准
 一、有机农业的慨念
      
         关于有机农业的起源,要追溯到1909年,当时美国农业部土地管理局局长King途径日本到中国,他考察了中国农业数千年兴盛不衰的经验.并于1911年写成了《四千年的农民》一书。书中指出:中国传统农业长盛不衰的秘密在于中国农民的勤劳、智慧和节俭,善于利用时间和空间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并以人畜粪便和一切废弃物、塘泥等还田培养地力.该书对英国植物病理学家Albert Howard影响很大,于30年代初在《农业圣典》一书中提出了有机农业的思想,受Howard的影响,1940年美国的J.I.Rodale买下了位于宾州库兹镇的一个有63英亩土地的农场.开始了有机园艺的研究,1942年出版了《有机园艺和农作》(现名《有机园艺》)开始了有机农业的实践.有机农业思想经历了漫长的实践,直到八十年代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开始重视有机农业,并鼓励农民从常规农业生产向有机农业生产转换,这时有机农业的概念才开始被厂泛地接受。有机农业从产生到快速发展与现代农业对环境和人类的影响是分不开的。
      
        有机农业定义为是指遵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过程。这些技术包括选用抗性作物品种,建立包括豆科植物在内的作物轮作体系,利用秸秆还田、施用绿肥和动物粪便等措施培肥土壤保持养分循环,采取物理的和生物的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采用合理的耕种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产体系及周围环境的基因多样性等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建立需要有一定的有机转换过程。
      
         二、有机农业标准   IFOAM作为有机农业生产方式的积极倡导者,在世界范围内有很大的影响。IFOAM在尊重有机农业发展历史及其目标的基础上,结合有机生产的自愿性特点和有机农业地域性强的特征。充分考虑以生产者和消费者为主的多方面的意见,在公开的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有机农业生产的基本标准,IFOAM在标准制定上的目标是:在有机生产的各个部分都坚持有机农业的定义;确保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确保有机标准不会成为贸易障碍;在一个协调的框架内允许变化;确保公平的规则。   有机标准发展至今,已初步形成了世界范围内不同层次的标准体系,主要表现在国际水平、地区水平、国家水平和认证机构水平等四个方面。这里简单分述如下:
      
          1、从国际水平上看,有机标准有IFOAM的基本标准。IFOAM基本标准和准则作为国际标准已在ISO注册,是地区标准、国家标准和认证机构自身标准的基础,是标准的标准。IFOAM基本标准每两年进行一次修改。
      
          2、从地区水平上看,有欧盟标准。1991年EU有关有机农业的规则被发表于EU的官方刊物。1999年12月,EU委员会执定通过了有机产品的标识,这个标识可以由EU2092/91规则下的生产者使用。EU关于有机生产的EU2092/91规则中有很多对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保护。此外,其他地区目前仍未有自成一体的标准体系。
      
          3、从国家水平上看,除了15个欧盟成员国外,日本、阿根廷、巴西(草稿)、澳大利哑、美国、智利、匈牙利、以色列、瑞士等国家都有自已的标准。不同国家的有机标准的发展历程各异,但共同的特点是发展历史短,主要集中在近十年左右。现举几例说明如下:
      
          美 国:1990年通过联邦法?一有机食品生产法案:1992年成立国家有机食品标准委员会(NOSB);1994年NOSB提交有机标准建稿;1997年美国农业部(USDA)制定有机规章提案;1998年USDA着手修改有机规章;1999年有机贸易协会(OTA)发布美国民间有机标准;2000年3月USDA第二次提交有机规章提案;2001年夏天公布并开始执行美国的有机标准。
      
          意人利:在八十年代中期,意人利最早的地方协调代理处建立了国家有机农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来自意人利各地区的机构及消费者协会组成,确定了第一个有关有机农业的全国性自我调整标准。AIAB,意人利最大的认证机构,现在正在着手建立意人利第一个生态观光标准。
      
          日 本:早在1935年,日本宗教和哲学领袖冈田茂吉就倡导“建立一个不依赖人造化学品和保护稀有资源的农业生态系统”,进入六、七十年代,日本民间一些人士纷纷探索保护环境的农业生产体系 并相继产生了一批有机农业的民间交流和促进组织,如。自然农法国际基金会、日本有机农业研究会、日本有机农业协会等等。1992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制定了《有机农产品蔬菜、水果生产准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点》,并于1992年将以有机农业为主的农业生产方式列人保护环境型农业政策。2001年正式出台的JAS法标志着在日本有机农业生产的规范化管理已完全纳入政府行为。
      
   4、从认证机构水平上看,基本上每一个认证机构都建立了自己的认证标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国家可以有一个认证机构,也可以有多个认证机构(比如美国境内就有40多个认证机构),这些认证机构多数是民间的(如德国的Naturland,英国的Soil Associaatin和美国的OCIA等等),也可以是官方的(如中国的认证机构OFDC)。不同认证机构执行的标准都是在IFOAM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侧重点有所不同,比如欧洲一些认证机构的有机标准,其主要内容多是围绕畜禽饲养,包括了牲畜、家禽饲养.牧草、饲料生产,肉、奶制品加工等等,而中国以及一些其他亚洲国家的认证机构,其标准则多集中在大田作物(蔬菜水果)生产、野生产品开发、茶叶以及水产等方面.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的资源特色。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特征和需要,不同认证机构对标准的发展也有所不同,这其中多数认证机构仍以IFOAM基本标准的内容为主,标准比较原则化,也有一部分认证机构已根据本地区或本国实际,进一步发展了IFOAM标准,使之更具体化,便丁操作,比如德国的BLOLAND已经建立了针对不同产品的标准系列。
 国际有机农产品生产现状
       当前,世界农业和农村发展主要面临四大难题,一是食物安全,其中在发展中国家表现十分严峻,而且具有长期性;二是食品(质量)安全,发达国家日益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但疯牛病、口蹄疫、转基因问题令人担忧;三是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世界两大阵营均十分关注,而发展中国家问题尤其突出,发达国家情况略好,但仍需努力改进;四是农民增收与经济安全,也是两大阵营共同面临的问题,发展中国家难度更大,以工补农、以财政补农力不从心,而发达国家大多依靠国家财政来维持对农民和农业的保护,因此国家财政负担也比较大。
     要从根本上走出农业、农村发展的历史性困境和两极化格局,必须进行战略性调整,并从全方位多层次上建立持续农业与农村经济体系。1999年“农业与土地多功能特性”国际会议、日本新农业法均展示了新的历史阶段对农业的深刻认识。因此,可以认为,有机农业作为替代农业的重要模式之一,不仅继承了传统农业的精华,而且吸收了现代农业的合理成分,其发展潜力巨大。
   根据美国农业部(USDA)的定义,有机农业是一种完全不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牲畜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制度。有机农业在可行范围内尽量依靠作物轮作,秸秆还田、牲畜粪肥、含有矿物养分的矿石等维持养分平衡,利用生物、物理措施防治病虫害。
     近年来,全球依托有机农业生产出来的有机农产品、有机食品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据统计,美国从1989年开始,有机食品的市场规模一直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1999年达60亿美元,占零售市场的 1%,成为全球最大的有机食品市场。目前有1/3的美国人购买有机食品,83%的消费者考虑购买,几乎所有的超市、连锁店都销售有机食品。
     1997年德国有机食品销售额18亿美元,1998年20亿美元,市场占有率为1.2%,婴幼儿食品基本上都是有机食品,2000年达35亿美元,市场份额为2.7%,其中期增长率可达5%~10%,预计2008年比重将达25%。丹麦有机食品占食品市场的10%,70%的有机食品在超市销售,市场上有400多种有机食品。1997年欧洲有机食品和饮料销售额53亿美元,1999年63亿美元。
    1997年世界有机食品销售额超过100亿美元,约占世界食品销售额的1%,许多国家的增长率达20%~50%,1998年销售额增至130亿美元,到2000年底达200亿美元,预计到2006年欧美市场将超过1000 亿美元,市场份额达6%~10%。有机食品成为少有的几个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绿色、有机食品将逐步取代常规食品,而成为21世纪国际食品市场的主角。而且,相关的有机产品,如肥料、农药、有机包装等也将以较快的速度增长。目前全球范围内对转基因食品的争论也为有机食品发展创造了千载难逢的机遇。
     开栏的话随着生产者、加工者、贸易商和消费者对常规农业生产方式给环境和农产品本身带来负效应认识的深入,有机农产品的消费需求也呈不断增长的态势。近年来,中国有机农业发展也是突飞猛进。为了推动中国有机农业的发展,广泛传播有机农业生产和消费的思想,拓宽有机农产品及有机食品在国际和国内市场的销售渠道,从本期开始,本版将开设“有机农业与有机农产品生产”系列讲座,请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态研究所、ECOCERT国际生态认证中心的专家系统介绍有机农业的发展过程、原则和概念,国际有机农业的标准与法规体系,国际有机农业的生产与市场发展概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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