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2015年09月01日 09:04 国际食品安全网
今年3月1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实施。
重庆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需要召回的食品范围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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