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同步施行。
《条例》自2011年5月启动至2015年7月31日审议通过,历时4年,是广东省首个开展网络听证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广东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空白。《条例》吸收了广东省多年积累的实践经验,着力解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兼顾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实际经营条件和加强食品安全从严监管的要求,较好地处理了食品安全与群众就业的关系。概括起来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特点一:实现制度创新
一是鼓励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为支持和规范各地采取措施推进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在总结我省中山市小榄镇、佛山市南海区等地推行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二是建立食品小作坊禁止性目录管理制度。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提高监管效能,《条例》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同时凸显了广东特色。例如,广东高温潮湿的气候容易导致花生在储存或者运输过程中因霉变产生黄曲霉毒素,食用油小作坊生产条件简陋,不具备吸附、皂化、脱色等精炼工艺,无法根除原料霉变引发的黄曲霉毒素B1污染,对长期食用散装花生油的居民带来健康风险;又如,我省曾经发生多起小作坊用工业乙醇勾兑的假酒致多人死亡案件。因此,《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和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三是实行免费培训指导。为更好地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特点二:具有很强操作性
一是明确了监管主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二是建立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制度。为体现“重监管轻许可”理念,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条例》明确了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摊贩登记卡的登记材料、登记受理程序、登记条件、登记信息变更和登记证注销等规定,适当降低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市场准入门槛。三是规范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为促进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序的、规范的、健康的发展,发挥其积极性,《条例》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责任、原料控制、人员健康管理、台账记录、票据凭证保存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要求。四是赋予了监督管理手段。《条例》明确了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综合治理、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抽样检验、培训指导、社会监督、奖励、信用记录、诚信分类管理等制度。
特点三:注重务实衔接
一是实现食品安全工作一般规律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特殊性的有机结合。为既满足城乡不同消费群体需求,又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条例》一方面简化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登记程序,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卡管理,不需要申请工商登记。另一方面严格规定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二是实现了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为贯彻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条例》针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点,对无证生产、违反生产规范和禁止性规定、违反相关规定、违法处理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违法处理废弃物等行为,结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实际承受能力,设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增加了连带责任,再从业资格限定,关于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处罚等规定。-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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