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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销售假食盐杂货店老板被逮捕
2015年09月16日 08:56   国际食品安全网

914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一起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案的进展。大涌一家杂货店老板陈某龙明知从他人那里买的是假冒食盐,为了贪图小利,他依然多次进行进货销售。陈某龙已于1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陈某龙是大涌镇潮兴粮油杂货店的老板。20154月份开始,陈某龙明知他从宋某(在逃)那里购买的海水盐牌食用盐系假冒的,仍多次向宋某购买海水盐牌食用盐,并在杂货店里销售。今年87日,陈某龙被市盐务局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归案。警方在杂货店当场查获海水盐牌食用盐122包。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盐业产品检验站检验,被查扣标明加碘的食用盐中未检出碘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中要求的标准(18-22mg/kg)。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如果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会引发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坏等,主要危害是影响胎儿和婴幼儿的脑发育。控制的根本措施就是食盐加碘防治。

   《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缺碘地区必须使用加碘食盐,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要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食盐,否则居民会造成碘缺乏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据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证实,中山市属于轻度碘缺乏地区,中山居民应当食用加碘食盐。

  >>>检察官提醒商家:《食盐专营办法》已明确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用户,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本案中,陈某龙贪图小利,从非正常渠道低价购入非碘盐进行销售,这些盐不仅干扰碘缺乏病的防治,而且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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