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中秋,又一个乳业多事之秋。
沉寂了几年了乳业江湖,随着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5日发布的一纸《食品销售安全警示》又热闹了起来,在这份警示中,辉山乳业的一款高钙牛奶产品被检测出硫氰酸钠超标,不知道这个化学名词是否与三聚氰胺和黄曲霉素一样,借一场企业危机而完成公众普及。
随后,辉山乳业迅速反应发表声明,称18日已经将同类且在保质期内的产品送往两家第三方检测机构,且检测结果符合“参考值”<=10mg/kg,而作为辉山乳业所属地的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已经于26日出发前往产品产地锦州进行检验,目前检验尚无结果。
公婆各自说理,一场罗生门大戏,就此展开。
笔者作为多年乳业老兵,免不了絮叨几句。
第一:硫氰酸钠是否人工添加?
在河北食药监局的这份《食品销售安全警示》称:原料乳或奶粉中掺入硫氰酸钠可有效抑菌,硫氰酸钠是毒害品,少量食入就会对人体造成极大伤害,国家禁止在牛奶中人为添加硫氰酸钠。
话里话外在说,这有可能是人工添加的结果。因为硫氰酸钠可以“有效抑菌”,似乎对拉长保质期有一定作用。这非常外行,三个字就可以说明这是不可能的:没必要。
做过乳业的都知道,从来没有乳品企业会用硫氰酸钠来进行抑菌。牛奶中有硫氰酸钠也并不一定是人工添加,与三聚氰胺一样,硫氰酸钠在牛奶中具有一定的本底值,上海兽药饲料检测所于2014年发布的研究文献表明,生鲜乳中本身硫氰酸盐的正常浓度在5mg/L左右,同时,通过对乳中硫氰酸钠含量的安全评价可知,乳中硫氰酸钠的含量在15mg/kg的数值是安全的。
我们看到行业里很资深的专家陈瑜老师也在表达类似的观点:硫氰酸钠没有必要人为添加,高钙奶都是无菌包装,不需要添加这种添加剂。
第二:程序正义甚于结果正义
在辉山乳业发布的声明中,主要提及两点:
一、河北食药监局使用的检测机构无相应资质。在河北药监局本次检测中的受委托机构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的检测范围并不包含硫氰酸钠。
二、 河北药监局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向企业质询,并给企业预留申诉和复检的时间。而是直接发布了《安全预警》并要求在将此款高钙奶在河北省内下架。
辉山乳业一反“民不与官斗”的潜规则,直接质疑河北食药监局。眼熟不?这不就是阿里巴巴大战工商总局的乳业版再现嘛!同样的企业与监管机构之争,同样的程序正义之议。
接受过一点西方民主精神熏陶的人都知道,在欧美,程序正义要重于结果正义。因为单个事件的结果正义只能保证个体性正义,而程序正义维护的是系统性正义。
而事实证明,即使在个案中,程序正义也往往是更优的解。如此次辉山高钙奶下架事件,河北食药监局并无十足把握确认此批牛奶的硫氰酸钠就一定超标(辉山送往两家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正常),一旦最终证明检测结果正常,则不但对公众还是企业,都是一次正义失位。
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此次检测,即使证明结果是辉山有过,恐怕企业也说不出什么。对公众也是更负责任的交代。
第三:惟公器,当慎用
我们应该还记得不久以前的益海嘉里事件,作为金龙鱼的母公司,在人民网记者赵恩泽的一篇《地沟油去哪儿了?起底京畿地沟油黑色产业链》文章中被伤害,奋起反击,最终人民网记者道歉了事,可这过程中给企业造成的巨大损失,却无人提起。
上午在一个快速消费品的微信群中,一位南方的资深食品记者评价道:食品检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事儿,一种食品,可能要上几百几千种的添加剂,这就是现有的事实,离开标准,去找一种你觉得可能有潜在危害的化学物质来测,啥东西都不过关!
情绪是有点激动,可道理并不错。
媒体和国家检测机构,都是国家公器,用之起来当慎之又慎。公器不作为,是玩忽职守,公器乱作为,更是贻害无穷。
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国家公器对商业组织具有“合理伤害权”---可以轻易伤害你,却又无须担负什么责任。一句为了百姓安全着想,即可对外发布可对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的消息,殊不知商业组织同样是公民,企业同样由百姓组成。况且,一旦被证实所发信息不实,或者至少无法确认,由此造成的巨大损失,这些国家公器是万不会给你赔偿的。
笔者并不了解食品检测的具体流程,但从常理讲,是否可以这样?
在检测出问题产品之后,会同产品归属地食药机构再次联合检查,同时知会相关企业提供配合(当然也不能以企业提供的检测结果为准)。在将检测结果反复确认无误之后,再行对外发布。
在辉山高钙奶事件中,我们观察到一个细节,即辉山乳业在18日即获得了消息,并将相关产品送至两家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而河北食药监局的警示是25日发出,作为所属地检测机构的辽宁市药监局是在26日获知信息才前往锦州进行检查。也就是说,河北食药监局有充分的时间与辽宁食药局进行沟通落实检查结果,但是他们没有做。
可以想见,在河北食药监局的警示发出之后,无论辽宁食药监局的检查结果如何,即便证明辉山的牛奶没有问题,在已经散布的满世界都是的“辉山乳业硫氰酸钠超标,毒性很强”的报道之下,辉山必定大受影响。那几千名员工、几十万名奶农几年的心血或将东流。
而谁,又会为此承担责任?
- 免责声明:
- 1、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2、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010-5718 0536
- 3、本网欢迎作者投稿,投稿邮箱:zhouyx@accfutures.com(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